“他身体有毛病,让他去治,他还不去,我要离婚!”
李某和张某经相亲认识,一见倾心,决定步入婚姻殿堂。本该平静、幸福的夫妻生活,却被妻子的一纸状书打破。起诉离婚的理由似乎有些荒唐----夫妻生活不和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性生活是否和谐是影响夫妻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夫妻会因为这个问题而萌生离婚的念头,那么,法院会同意这种离婚理由吗?
山东一女子张某已经单身多年,看着周围的同龄人陆续结婚,张某的家里人便催促她赶紧找一个对象,尽快结婚、生子;但是张某觉得感情这种事情最重要的是要随缘,顺其自然。
但是一向传统的张某父母可看不下去,再拖下去,闺女怕要成“老姑娘”了;便抓紧安排媒人介绍对象。
刚开始张某还不同意,最后实在经不起父母的软磨硬泡,还是决定去看看他们口中各方面都无比优秀的相亲对象。
相亲这天,在父母的监督下,张某精心打扮了一番,才去到咖啡厅赴约。本来对相亲不抱有任何希望的张某,刚到达咖啡厅,耳朵根就情不自禁地红了起来。
原来,相亲对象李某不仅身材高大,而且长相帅气、彬彬有礼,完全就是张某的理想型。再看李某,对漂亮、温柔的张某也完全没有抵抗力,两人很快就确定了关系,之后又在家里人的催促下在9月17日登记结婚,并于9月25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
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中国父母在孩子结婚之后,便用各种理由提醒他们早点要一个孩子。李某和张某的父母也不例外。
最后,在双方家长的不断“施压”,李某和张某开始了备孕,但是张某的肚子一直没有动静,李某的父母便觉得张某不能生孩子,还经常以此打击她。
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体没有问题,张某便去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当张某提出来让李某到医院检查时,一向彬彬有礼的李某忽然间暴跳如雷。
但是最后还是拗不过家里人的轮番“轰炸”,去到了医院检查。
经过医生检查,李某最终被确诊为了阳痿早泄。
看到这一检查结果的李某和张某似乎并不意外。原来两人的性生活并不和谐,每次都是很快就结束了,张某从来没有感受到过其中的快感,之前顾及到男方的面子,一直没有说出口。
看到检查结果之后,张某的第一反应是到医院进行治疗。
但是李某为了自己的面子,不但不愿意让张某把这件事情告诉自己的父母;还认为自己血气方刚,肯定没有问题,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
甚至为了免于天天面对妻子的唠叨,于10月26日收拾东西搬了出去,李某这一搬出去就长达了7个月。
李某想着时间长了妻子就会想明白其中的道理,自己也在不断反思,正当他下定决心和妻子好好聊一聊时,却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张某已经起诉离婚了!
直到此刻,李某仍然认为自己的疾病并不是什么不治之症,因此,不同意离婚。
但是,经过取证,法院发现两人在7月份认识,9月份便结婚,由此可知,两人婚前并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最后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准许两人离婚。
但是李某对这一判决结果并不认同,于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后便提起了上诉。李某认为原审法院以其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认定事实错误。
而且阳痿早泄并不是不能治愈的疾病,不可以等同为性功能障碍。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并提供了身体检查记录,以此来证明自己的身体是正常的。
对此,张某表示,李某在被诊断为阳痿早泄之后并没有治疗过,而且精液正常并不代表性功能正常。
二审法院经过多方评估之后,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
针对本案件很多人看到判决结果的第一反应是,“夫妻生活不和谐”就能离婚了吗?明明一方不同意,怎么最后法院就判决两人离婚了呢?
看到这一案件,很多人的关注点可能都会放在“夫妻生活不和谐”上,甚至有些人会认为本案件当中,法院判决李某和张某离婚的依据是“夫妻生活不和谐”。
不过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从案例的发生经过来看,张某和李某认识没多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又在家人的催促下领证、结婚,从时间上来看,两人的感情基础一般。
而且,结婚之后大概一个月两人就因为出现了矛盾而分居生活,且长时间没有联系,直到张某上述离婚,由此可知,两人并没有建立深刻、牢固的夫妻感情。
因此,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夫妻生活不和谐”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是张某起诉离婚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应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该准予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本次案件中,法院在一审的判决之所以判离,是因为李某和张某的感情本来就不够牢固,婚后没多久又因为男方的疾病的产生矛盾而分居,且在此之后联系甚少。
因此,根据《最高法对婚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可以判定为因为李某患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引发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针对此案件,引发我们的思考,“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是,如果只是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判定离婚的依据吗?
事实上,如果只是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起诉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这是因为很多原告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无法证明另一方的疾病是无法治愈的。
这是因为如果先天缺陷的问题不大,或者是因为后天因素、心理因素等导致的生理缺陷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治愈的。与此同时,“夫妻生活不和谐”并不代表夫妻感情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更应该给予另一方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夫妻之间和好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而本案当中的李某在发现自己存在阳痿早泄的情况下,并没有听从其妻子的建议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导致夫妻二人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最终引发感情破裂,法官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才准予离婚。
那么,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已经发现自己有重大疾病而选择不告知对方的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该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虽然关于“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可以参考《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进行个案具体分析认定,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婚前医学检查的三类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以及有关精神病(比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
由此案件引发思考,如果想要离婚,但是另一方不同意应该怎么办呢?离婚的途径都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已经协商一致的,夫妻双方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之后办理离婚手续。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协议离婚的不确定性就大大增加了。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对离婚这件事本身或者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理之后,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应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虽然说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的调节剂,但是这并不是表达夫妻感情的唯一方式,在遇到“夫妻生活不和谐”时,最重要的还是夫妻双方的理解和支持,这才是保证婚姻长久之计。
另外,“夫妻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民法典》指出,“性无能”不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对婚姻平等自由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