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新闻链接:
李小美是一名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她经常会在下班后收到一些工作信息,并需要在微信上进行回复和处理。时间一长,李小美感到不满,认为自己在下班后微信办公的时间应该得到加班费。然而,公司的看法是,微信办公并不算正式的加班,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并对簿公堂,法院最终认定微信办公算加班,并判决公司支付李小美加班费3万元。
网友观点:
网友“吃太胖”: 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公司不能仅仅以“微信办公”的形式来规避加班费用,而是要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网友“Kbky”:非工作时间微信办公应当被视为一种加班,但我们也需要在特定情况下保留合理的沟通和协调机制。重要的是,我们要尊重员工的休息权益,营造一个有利于员工健康和生产力的工作环境。
网友“啸坤”:如果在下班后需要处理工作事务,可以适当地选择微信办公等方式来完成工作,但同时也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争取应得的加班费用。
网友“吉星”:我认为劳动者如何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最大的依赖就是有一个良好的劳动权益生态,而这个生态需要不断地正向反馈积累而成。至于如何正向积累,就需要让劳资双方的权利边界通过不断的正向博弈而更加地明确。比如这个法院的判决就为类似劳动纠纷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参考。我们相信,在法律的保护下,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也希望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张吉 策划/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