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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我们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责权利要对等。在员工抱怨最多的问题列表中,责权利不对等——必定名列其中。也因此,在岗位设计、激励制度甚至是组织设计中,责权利对等——成为金科玉律。对此,我们有些不同看法,与大家交流讨论。
责权利三角之中心是“人”,责权利三角之目的是为激活“人”。责权利不可能绝对对等,最多只能相对对等。然而,“对等”却不应是宗旨,“不对等”才该是宗旨。这是因为,“对等”无法激活人,只有“不对等”才能真正激活人。经过排列组合,我们得出以下几种可行之解。
第一,责权利最优解为不等边三角,且“利益边”最长,“责任边”次长,“权力边”最短。也即,让员工以相对小的权力(资源),去承担相对大的责任,并因此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
第二,责权利次优解为等腰三角,且“利益边”等长于“责任边”,“权力边”最短。也即,让员工以相对小的权力(资源),去承担相对大的责任,并因此获得与责任对等的利益。
第三,责权利最差解为等边三角,结构最为稳固,但“人”却最没活力,更不可能有创造力。也即,让员工以相应权力(资源),去承担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并因此获得与责任对等的利益。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员工如何以相对小的权力(资源)去承担相对大的责任呢?答案是必须发挥自身的创造力。那么,员工如何有动力持续发挥创造力呢?答案是除了创造性完成工作本身的成就感之外,还可以收获大于所承担责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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